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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与张晓运、张志奎、张冰蕊、景双性、吴二云、连建恒、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张晓运,张志奎,张冰蕊,景双性,吴二云,连建恒,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雷广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荣安,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347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运,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奎,男,汉族,2001年9月10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晓运,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志奎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蕊,女,汉族,2012年12月24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晓运,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镇。系被上诉人张冰蕊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双性,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冯村乡景家卓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二云,女,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建恒,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出生,陕西省彬县人,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寺家庄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运、张志奎、张冰蕊、景双性、吴二云、连建恒、榆林市昌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