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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宛权闩与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权闩,赵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417号原告:宛权闩,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赵庆,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宛权闩与被告赵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宛权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权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庆归还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庆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庆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6年9月2日向宛权闩借款15000元,并于2016年12月29日向宛权闩出具了借条。嗣后,宛权闩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赵庆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宛权闩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赵庆欠宛权闩借款150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在借条上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宛权闩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向赵庆主张债权,现宛权闩要求赵庆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宛权闩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赵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格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