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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新峰;北京佳韵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新峰,北京佳韵天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民辖7号 原告:曹新峰,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佳韵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武义茹,董事长。 原告曹新峰与被告北京佳韵天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该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11月29日第一次开庭,后该院以在简易程序内未能完全查清案件事实为由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曹新峰认为该院未能在简易程序期限内审结案件,违反法律规定,且对该院信访接待部门的答复也有意见。在第二次开庭时曹新峰提出对该院的全体人员回避。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曹新峰的回避申请及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不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助 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