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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诉刘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刘俊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51号申请人: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泰虹路268弄2号605室。法定代表人:曹凤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薇,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俊,男,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人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称,要求撤销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55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供的微信、录音证据有瑕疵,申请人有异议。被申请人刘俊称,证据在仲裁期间都是经过质证认可的,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555号裁决: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刘俊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2月2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天津美享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淼网络科技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何建审 判 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