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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与马光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马光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林,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娅,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光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回族,神华宁煤集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光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髙娅、被上诉人马光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任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支持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光林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具体理由如下:1、毛某某于2002年6月10日到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是该公司的一名正式职工,截止毛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之前,毛某某仍然是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且一直给毛某某发放着全勤工资为毛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死亡前。毛某某于2015年7月份到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应聘工作,由于毛某某是利用工作之余打零工补贴家用,只能提供短期的劳务,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约定工资按天发放。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毛某某约定工资日结,该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双方之间形成了短期的、临时、即结即清的劳务关系,并未建立隶属关系,且毛某某并未接受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2、双方之间不存在长期的雇佣关系。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一个劳动者不能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毛某某只是利用其工作之余的时间为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提供了短期的劳务,其实为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职职工,不可能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形成长期的新的劳动关系,毛某某在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工作存在着机动性和灵活性,因其工作的原因随时有离开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可能性。因此,毛某某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并没有形成从属性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马光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及事实均不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一、确认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毛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马光林负担。一审法院查明,马光林之妻毛某某系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7月22日马光林向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毛某某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8月12日该仲裁委做出裁决,确认支持马光林的仲裁请求。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马光林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之妻毛某某与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认为其与毛某某之间系劳务关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与毛某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马光林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毛某某在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受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管理,而且毛某某所从事工作是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毛某某虽为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但其与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影响毛某某在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工作。因此,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夏洁仕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