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赵玉全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刑初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全,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全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全于2016年11月6日8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区密古路北台村,驾驶轻骑牌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何某由西向东步行,普通低速货车右侧后部与何某身体接触,造成何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不排除何某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赵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玉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现被告人赵玉全已赔偿被害人何某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全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玉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玉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玉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