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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东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64号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工业经济开发区超达路9138号。法定代表人:邹国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莹,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东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来英,总经理。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东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1.00元,减半收取560.50元,由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乔 木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