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春海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海,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641号原告刘春海,种植户。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八五一一农场第七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岳长富,职务:董事长。原告刘春海因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宏昌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刘春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春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刘春海负担。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文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