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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乐平市。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南门“章国佬”理发店内盗走被害人张某的土豪金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50.4元),后卖给陶某。2、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福泰华庭小区旁的游戏盒子网吧内盗走被害人程某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303.2元)和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45元)。3、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新平北路“富足堂”洗脚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1的中国移动手机一部,后卖给周某。4、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金汇兰庭小区旁的“东森”理发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的魅族MX5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399.2元)。5、2016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中医院对面的领航精英网吧内盗走被害人徐某的金色VIVOv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303.2元)。6、2016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安平路帝国网咖内盗走被害人石某的玫瑰红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978.2元)。7、2016年8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乐平市帝国网咖内盗走被害人李某的白色OPPOA3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801元)和被害人王某2的黑屏白底小米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26.3元),后分别卖给了陶某和周某。另查,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在陶某处扣押了白色OPPO手机一部,在周某处扣押了白色4G手机一部及黑屏白底小米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程某、王某1、吴某、徐某、石某、李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陶某、周某、谢某、朱某、黄某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被盗手机购买票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白色OPPO手机发还被害人李嘉辉,白色4G手机发还被害人王冬英,黑屏白底小米手机发还被害人王秋林。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