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554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康某某与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解决,原告康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