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平县大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平县大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421号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九寨螺丝弯。法定代表人:周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明,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县大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平县谷陇镇。法定代表人:罗秀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平县大远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履行付清货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计232.00元,由原告凯里四联创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