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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继良与薛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良,薛建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773号原告:王继良,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薛建波,男,约46岁,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良与被告薛建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继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继良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