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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文龙与钟德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龙,钟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曹文龙。被执行人:钟德洪。关于曹文龙申请执行钟德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7711.14元、案件受理费1988元、财产保全费410元及执行费1412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德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钟德洪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进行必要的调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依法处理,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 泳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