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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雪琪与被执行人葛党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琪,葛党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赵雪琪,女,1980年8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党娃,男,1977年4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琪与被执行人葛党娃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4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党娃已经主动履行了人民币36000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