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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爱周、崔小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爱周,崔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郑爱周,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崔小发,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爱周与被执行人崔小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于2017年2月24日审结,且(2016)鲁0783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雪佛兰牌车(车牌号:鲁E×××××)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