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467号原告:颜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颜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