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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广芝与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马广芝,熊成喜,张勇,姬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行终1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3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登富,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宋波,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广芝,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周军、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熊成喜,男,196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勇,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自侠,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熊成喜、张勇、姬自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桂芳,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广芝诉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宿迁市住建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宿迁市住建局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住建局提起上诉后,向本院提交了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下发的[2015]21号《宿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关于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上述材料证明自2016年6月29日起,宿迁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权整合到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被诉的宿房权证宿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原系宿迁市人民政府颁发,马广芝提起本案诉讼时,宿迁市住建局行使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权,故宿迁市住建局系本案适格被告。宿迁市住建局提起上诉后,因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权的调整,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承继原属于宿迁市住建局的不动产登记等行政职权,故本案上诉人依法变更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张世霞代理审判员  苗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吁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