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因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1999年10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0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4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华新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1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后因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4月19日裁定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赢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胡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39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沿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某小区路口时,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胡某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安徽东升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1.39mg/100ml,已超过醉驾标准。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重新鉴定申请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利刑初字第0077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胡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履行22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四个月零七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12月3日止。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林审 判 员 李芳侠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朋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