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素炎、绍兴上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炎,绍兴上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赵素炎,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绍兴上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财富广场财富路28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553596020。法定代表人:桑国炜。申请执行人赵素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第66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上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1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上虞牙科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50元(含执行费5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