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正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罗正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民初71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庭开叶、刘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正府,男,1996年12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正府追偿权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庭开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正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354.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客户服务费212.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签署《个人借款申请表》,约定由被告申请一笔3800元的借款用于购买苹果6S金色16G版手机一台,首次还款日为2016年3月25日,共分18期,按月偿还,每月还款金额为379元。同时,原、被告还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及条件》,约定被告向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的注册投��用户申请该笔借款,由出借人及挖财平台向客户供应商(即原告)划付且授权原告接受该款后向商家进行代付等。之后,由于被告至今未按合同偿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154.67元。被告罗正府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5日,被告罗正府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个人借款申请表》,其中载明被告罗正府借款金额为3800元,用于在都匀市民族路小十字步行街贵州智华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苹果6S(16G)金色手机一台,借款分18期偿还,月还款金额为379元等信息。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及条件》,约定由被告通过原告向与原告有合作关系的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的注册投资用户(出��人)借款,由原告作为客户服务供应商向被告提供与该借款相关的服务,双方同时约定了原告的服务内容(含代为偿还、收取客户服务费等条款)、借款的偿还与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双方还约定:若借款人住某一笔期款的还款到期日90天后仍未完全偿还该笔期款,则合同提前终止,以及争议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日,商户将商品交付给被告并由其在《商品交付确认书》上签名确认。2016年2月27日,商户收到手机价款3800元。其后,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将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354.67元共计4154.67元,支付给杭州挖财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由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800元及利息354.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客户服务费212.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条款及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被告罗正府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其支付了相应的借款本息,其有权行使追偿权,故对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800元、利息354.67元及客户服务费212.8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正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元,并支付利息354.67元及客户服务费212.80元,共计人民币4367.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正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光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国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