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行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邓荣珍、凯里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荣珍,凯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行终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荣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华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凯里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杰,市长。上诉人邓荣珍诉被上诉人凯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初字第2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邓荣珍上诉称:1.一审庭审程序违法;2.邓荣珍的房屋不属于棚户区,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邓荣珍的房屋已构成违法征收。1.撤销黔东南州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初字第259行政判决书;2.撤销凯府决(2015)1号《凯里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上诉人凯里市人民政府二审答辩称:1.本案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所住的韶山××路××区界定为“韶山××路××区棚户区”有充分的政策法规和事实依据,获得该片区98.5%的居民认可;2.凯里市人民政府的征收程序合法;3.上诉人的其余上诉理由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邓荣珍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另查明:2008年7月21日黔东南州建设(房产)局填发的凯房权证州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姚荣科。2014年12月31日凯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凯府发[2014]1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韶山××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韶山南路54号(州水利局宿舍8栋)杨金环等户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中被征收人为姚荣科。2015年10月29日姚荣科去世,姚荣科之妻为邓荣珍,姚荣科之子为姚华文。2015年11月10日邓荣珍不服凯府发(2014)1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韶山××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韶山南路54号(州水利局宿舍8栋)杨金环等户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2014年12月31日凯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凯府发[2014]1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韶山××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韶山南路54号(州水利局宿舍8栋)杨金环等户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将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姚荣科的房屋予以征收。后姚荣科去世,其妻子邓荣珍前来起诉该房屋征收决定。其子女作为姚荣科的继承人,与凯府发(2014)13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凯里市韶山××路××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韶山南路54号(州水利局宿舍8栋)杨金环等户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并未追加姚荣科的子女为本案原告,属于遗漏当事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行初字第25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邓荣珍。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邱兴琼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永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