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9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马××××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18号原告侯马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侯马××××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男,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侯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经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经自行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侯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武文军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人民陪审员  魏慧丽二〇一七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