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马××××有限公司,某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118号原告侯马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侯马××××有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XX,男,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马××××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侯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经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已经自行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侯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侯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武文军人民陪审员 李 竹人民陪审员 魏慧丽二〇一七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