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白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968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白某,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白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久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