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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丽丽与被申请人王青永、马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丽,王青永,马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异6号案外人潘云峰申请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王青永被执行人:马荣辉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张丽丽与被申请人王青永、马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潘云峰于2017年4月14日对查封被执行人王青永所有的车牌为XXX长城牌车辆,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案外人潘云峰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青永所有的车牌为xxx长城牌车辆冻结手续已解除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潘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潘云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伊 拉 塔审判员 哈斯额尔敦审判员 呼 斯 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额尔 敦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