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秋祥、吴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祥,吴水生,刘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祥。被执行人吴水生。被执行人刘有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李秋祥与吴水生,刘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赣06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水生,刘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本院(2016)赣06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水生、刘有金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伟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