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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池县会盟路米爱五谷养生粥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渑池县会盟路米爱五谷养生粥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1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1MBOT60341X。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贺金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沐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渑池县会盟路米爱五谷养生粥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渑池县会盟路中段万人广场东侧。业主:张矿莲,女,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解放大街*号,身份证号码:。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征决字[2016]第4000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渑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渑城综执征决字[2016]第4000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