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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澄、高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澄,高良,金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澄,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高良,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金官华,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澄与被执行人高良、金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高良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云瑞佳苑13幢504室的房地产。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董亚丽(公民身份号码:)以8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良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云瑞佳苑13幢504室的房地产[另附储藏室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5)第14442号]归买受人董亚丽(公民身份号码:)、陈孙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董亚丽、陈孙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亚丽、陈孙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