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覃高云与熊宁康、株洲市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高云,熊宁康,株洲市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578号原告:覃高云,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熊宁康,男,1954年4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株洲市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口广冶大厦1105号。法定代表人熊永康。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高云诉被告熊宁康、株洲市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高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高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覃高云负担。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木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