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伟、王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王小英,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汪伟,男,1992年8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康,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2017)浙0127执8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7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康银行帐号:62×××7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