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伟、王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王小英,吴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汪伟,男,1992年8月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吴康,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2017)浙0127执8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7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康银行帐号:62×××72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海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