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5003陈兆兰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兰,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003号原告陈兆兰,女,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吴正存,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总经理。原告陈兆兰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兆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兆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兆兰负担。审判员 陆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