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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建、石建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石建钦,石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12-3号申请执行人:何建,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石建钦,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石鸣,女,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何建与石建钦、石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何建与被执行人石建钦、石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何建同意被执行人石建钦、石鸣偿还剩余欠款本金44581.75元及利息20566.94元了结本案。二、申请执行人何建同意被执行人石建钦、石鸣分32期偿还欠款本息65148.69元:1、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偿还欠款2000元;2、于2019年11月20日前偿还剩余款项2566.94元。以上款项每月20日前汇入申请执行人何建指定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何建,账号:62×××66)。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少玲审 判 员  赵景祥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