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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马修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修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8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马修权,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勃利县,本科文化,江苏大力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马修权和李荣全等七人在海口市××路的吕姓朋友家中聚餐,期间,马修权喝了大概二两半白酒。当天21时30分,马修权及其朋友步行至三东路”K歌之王”KTV唱歌喝酒,期间马修权又喝了六瓶”青岛牌”啤酒。当天23时40分,马修权前往海甸三东路金谷大厦取号牌为×××的奔驰轿车送其小孩回家,当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和平大道如家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马修权有酒后驾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74ml/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马修权的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99ml/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修权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修权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修权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修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林雄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冯微微速录员王志玲速录员王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