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瑞光与曾令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光,曾令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民初248号原告:王瑞光被告:曾令东原告王瑞光诉被告曾令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令东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6年8月在乐昌市工业园德金乐为被告搞装修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伍万元装修款未付清。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伍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一份承诺书,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50000元未付。被告曾令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接被告在乐昌市工业园德金乐房屋装修工程,2016年10月1日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50000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立下承诺书一份,承诺:“于10月18日给王瑞光给装修工程款伍万元。不能给的拿我车抵押。”事后被告拖欠原告的装修工程款50000元分文未付。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追偿拖欠的装修工程款5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房屋装修工程经结算后,被告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50000元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0000元的请求有依有据、合法,被告依法应当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令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瑞光的装修工程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曾令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