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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33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谢伟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曹晓丽于2017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