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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万世秀与张可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世秀,张可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913号原告:万世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张可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万世秀与被告张可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万世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0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声称和其爱人于2015年到湖南去考察带回一个好项目,即一线国际百航商城,保证能让参与者找到钱,但每人要投资13800元。被告和其爱人在峨眉组建一个团队,原告相信被告是本市人不会骗我们,便把13800元交给了被告,由他们两口子自己操作,前后给了几千元,现尚欠10200元拖到2016年5月都不给,我们再三追问下,被告于2016年5月20日打了一张欠条给我们11个人,保证从投资开始190天内归还本金,但至今未给。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湖南日报》刊登湖南中富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害人申报登记公告,要求百航商城投资受害人向该局申报登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以合同本身是有效为前提,本案双方当事人转让有关百航商城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范围,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世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建伟人民陪审员  徐 晓人民陪审员  吴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洪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