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米香民与张艳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香民,张艳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481号原告:米香民,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丰汉,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娥,女,汉族,45岁,栖霞市夕阳红老年公寓负责人,住栖霞市。原告米香民与被告张艳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米香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香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8元,由原告米香民负担。审 判 长 林守臣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郝教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桑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