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利兴与卢有生、刘桂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利兴,卢有生,刘桂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89号申请人吴利兴,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卢有生,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刘桂荣,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浩特市。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吴利兴诉被申请人卢有生、被申请人刘桂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利兴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桂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兴安支行营业部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利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桂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兴安支行营业部的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汝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