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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铭铄眼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铭铄眼镜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1574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铭铄眼镜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中原眼镜城B12。经营者:母志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良,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萍,河南科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铭铄眼镜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长龚磊审判员  赵自伟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露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