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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家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家金,男,1978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家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家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家金窜到桂平市江口镇长江村潭井屯吴家永家附近,见家中无人,便潜入吴家永家中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40元、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和玉石二块。次日,被告人吴家金将盗得的电视机以人民币230元销赃给杨某。2016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吴家金抓获。经鉴定,被盗的42寸创维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盗的玉石因资料不足无法鉴定价值。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上述电视机和玉石并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家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行政处罚材料、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吴某1、吴某2的证言,失主陈宝深的陈述,被告人吴家金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家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家金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家金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家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家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家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家金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270元,予以追缴。其中40元发还给失主陈宝莲,另有2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