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琼与杨仁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琼,杨仁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财保7号申请人:周琼,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申请人:杨仁琼,女,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人周琼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杨仁琼名下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的门市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周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易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绍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