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王兴,赖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法定代表人冯亮。被执行人王兴,男,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赖赛,女,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兴、赖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66548.62元,截止2017年4月19日本案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兴、赖赛有少量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等登记信息。2、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3、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赖赛在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每月工资共计166548.62元。。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兴、赖赛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广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