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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095号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城南城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志和,该公司经理。被告:陈丽,女,住光山县。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信阳千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滕梦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