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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丽丽、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丽丽,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01行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丽丽,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建胜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22479-2。法定代表人赵路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紫川,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林林,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丽丽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5月20日,原告高丽丽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国土局申请书面公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金河街7号(中山路以南、裕西公园以西、工农路以北、吉恒街以东)所在地块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下列政府信息:1、河北省政府就该宗土地做出的批复文件、目录和编号;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3、石家庄市政府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4、失地农民签署的土地调査现状知情确认材料;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6、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通信地址为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金河街7号,邮政编码050081,联系电话153××××4161。2016年5月24日,被告国土局作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原告:1、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谈村金河街7号所在地块已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2013年第十七批次),批复文件、一书四方案、土地调査结果确认表、勘测定界报告书(包含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详见附件。2、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请向其申请公开。被告于2016年5月25日将上述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圆通速递邮寄送达原告(单号:D00037208026)。快递皮注明“高丽丽拒签,2016年6月14日收到”。快递查询结果显示:2016年6月14日11:52:01,签收人:本人签收。另查明,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国土局未履行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高丽丽向被告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属于其公开的信息材料及告知书一并邮寄送达原告;对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的,告知了原告获取信息的途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等通讯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拒绝签收,应视为送达。被告以圆通速递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达方式存在瑕疵,但原告提起诉讼后已实际知晓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故,应认定被告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高丽丽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高丽丽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65号行政判决;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理由如下:被上诉人未按照上诉人要求以邮寄的形式向其送达,却超越职权,迳自通过国家禁止的快递公司(圆通快递)向上诉人递寄公文,严重违法。一审法院未对其是否合理、合法行政进行审查,未对被上诉人是否按照上诉人要求邮寄的方式而非快递的方式寄送公文,是否被授权可以通过圆通快递寄递公文进行审查,是否可以被授权通过其它组织收取费用进行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2、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履行职能、…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被上诉人所做答复属于公文。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圆通快递无权寄递信息公开文书。被上诉人用所谓的圆通快递寄递公文,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规定第一条,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的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第二条,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第三条,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显然,被上诉人未依法送达信息公开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也没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依据,迳自通过国家禁止的快递企业寄递公文,严重违法,此违法的送达方式业已被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予以确认,勿容置疑,此通过违法的方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定违法,等同于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合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做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上诉,请求依法审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答辩人已经依法向被答辩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答辩人已经依法向被答辩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答辩人2016年5月23日收到被答辩人邮寄的《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该申请表转至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要求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代表答辩人对该申请进行答复,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在和被答辩人沟通后,应被答辩人要求,于2016年5月25日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依法向被答辩人公开的相关材料“1、石家庄市2013年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批复;2、一书四方案;3、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包含宗地图);5、勘测定界图;6、征地告知书;7、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通过圆通速递邮寄给被答辩人,且在告知书中告知被答辩人“征收该宗土地的四至红线由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请向其申请公开”,但因被答辩人拒绝签收,邮件最终被退回石家庄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以上事实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高丽丽送达的邮寄单、网上查询记录及退回的整个快递原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仅以答辩人通过圆通速递的方式向其公开政府信息就拒绝签收,并主张答辩人等同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显属无据,且被答辩人在一审诉讼中通过收到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也再次获取了向其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仍然上诉要求被答辩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显然其目的不在于获取该政府信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向被答辩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辩人已经依法向被答辩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20日,上诉人高丽丽向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称,收到高丽丽申请后,于5月24日作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次日,将上述告知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高丽丽(单号:D00037208026)。高丽丽称曾经见到快递,但快递封皮上未注明邮寄单位及邮寄文件名称,因不知道寄件人及邮件内容而拒签。高丽丽认为被上诉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作出答复违法,起诉请求判令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上诉人高丽丽向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被上诉人虽然曾向高丽丽邮寄材料,但邮寄封皮上未注明邮寄单位及邮寄文件名称,无法证实该邮件为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相关的公开文件。因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完全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鉴于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已经包含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全部信息,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全部获得,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未合理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16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聚存审判员  李文华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