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1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101873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60571元和执行费43447.45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戴海涛代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