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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字6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萍与韩修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韩修明,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字666-1号原告:徐萍,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男,1954年2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韩修明,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李丽,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萍与被告韩修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以徐萍、蔡晓玉、蔡晓栋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二里杨小区3号一户的房产一处(蒙房权证蒙字第204**号)提供担保,现徐萍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物。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蔡晓栋所有的自愿提供担保的皖S28**小型轿车;二、解除对徐萍、蔡晓玉、蔡晓栋所有的自愿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二里杨小区3号一户的房产一处(蒙房权证蒙字第204**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