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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95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9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8381314853。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2元,减半收取16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