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峻超、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峻超,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励敏,张海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王峻超,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其他,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组织机构代码:14499865-8。法定代表人:励敏。被执行人:励茂国,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俞梅兰,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13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0488639-9。法定代表人:励茂国。被执行人:励敏,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海娜,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申请执行人王峻超与被执行人宁波茂宁进出口有限公司、励茂国、俞梅兰、宁波茂宁制衣有限公司、励敏、张海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67852.75元,并于2016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励茂国名下的房产,已退款给申请执行人400万元,除此外,六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本案余款5867852.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9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