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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向阳与马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阳,马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431号原告:马向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马静,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马向阳与被告马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向阳、被告马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向阳诉称:马静与马向阳系姐弟关系。二人的父亲马德民于2016年12月6日去世,母亲陈淑芳于1994年9月25日去世。马德民的遗产有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楼(房权证号:XXXXXX**)房屋一处;另有银行存折四份,合计金额154000元。现起诉来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楼房屋一处、银行存款及利息归马向阳所有。庭审中,马向阳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楼房屋一处由马静继承,银行存款154000元及利息由马向阳继承。马静辩称:同意马向阳意见,房屋由马静继承,银行存款及利息由马向阳继承。经审理查明:马静与马向阳系姐弟关系。母亲陈淑芳于1994年9月25日去世。父亲马德民于2002年1月9日取得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楼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房权证(房权证号:XXXXXX**)。2002年9月25日,马德民再婚。2014年3月25日,马德民经本院调解离婚,共同财产分割不涉及本案诉争房屋。现马德民于2016年12月6日去世。经蛟河市民主街道办事处民新居委会证实,马德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马静、马向阳二人。马德民留有遗产:马德民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楼2单元304室房屋一处、银行存款153996.96元及利息。银行存单四份现在马静处保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新居委会亲属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房权证、存折复印件。本院认为:马德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马向阳、马静。马向阳、马静经协商,由马静继承马德民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房屋,由马向阳继承银行存款153996.96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马向阳、马静系合法继承人,拥有继承权,经双方协商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德民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民主街民新委新华大街2号房屋由被告马静继承,银行存款153996.96元及利息由原告马向阳继承;二、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马向阳银行存单四份(存款本金共计153996.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马向阳负担845元,由被告马静负担845元。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