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贺铭、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贺铭,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514号原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黄良。被告:贺铭,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高娟,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铭、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田 智人民陪审员  魏世清人民陪审员  丁体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