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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何胜标与陈静、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胜标,陈静,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1民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胜标,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吐鲁番市二二一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静,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阳光100商场售货员,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轶博,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二二一团。法定代表人:何胜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胜标因与被上诉人陈静、原审被告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1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1、被上诉人陈静与上诉人何胜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能否作为何胜标支付陈静股权转让款的依据没有查清;2、原审对上诉人何胜标是与原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与被上诉人陈静发生的股权转让关系没有查清;3、原审对上诉人何胜标与原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该公司全部股东签订的《转让协议》履行情况没有查清;4、原审对原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是否履行《关于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处置的协议》没有查清;5、原审对本案中案外人陈振华与原吐鲁番市雪绒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及身份没有查清。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11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胜标预交的二审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孙 东审判员 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琦颀 来源:百度“”